基本案情
刘某某系某劳务公司法定代表人。
2021年4月,该公司从贵州某建筑公司承接贵阳双龙航空港经济区某施工项目,刘某某雇佣李某、王某等18名农民工加工制作“钢筋笼”。工程结束后,刘某某仅向李某等人支付部分薪资,李某等人多次讨薪未果,于2021年9月到劳动监察部门反映这种情况。经调查,发包方已全额支付工程款,刘某某在有能力支付的状况下,拖欠李某等18人薪资23.32万元。劳动监察部门向刘某某下达《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》责令限时支付。至整改期届满,刘某某仍未支付。劳动监察部门遂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。
2021年11月11日刘某某到公安机关自首。
诉讼过程
2021年11月12日,刘某某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刑事拘留,同月15日公安机关向贵阳南明区人民检察院提请审察逮捕。检察机关积极推进矛盾解决工作,刘某某表示想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,南明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。公安机关于2022年十月25日将该案移送南明区人民检察院审察起诉,因犯罪情节轻微、社会矛盾已得到有效解决,2022年11月3日,南明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刘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。
检察履职过程
审察逮捕阶段,检察机关通过走访被害人,发现新年将至被拖欠薪资的18位农民工仍奔波在讨薪维权路上,其中王某在施工中受伤亟需治疗,因家庭困难无力支付医疗成本,只能靠工友们捐款医治。为保障农民工在新年前能准时拿到欠薪,办案职员多次释法说理,刘某某终于表示想筹款支付所拖欠薪资。鉴于刘某某具备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,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手段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,且不捕有益于其筹备资金支付工人薪资,遂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。在检察机关督促下,新年前刘某某将拖欠的23.32万元全额支付,18名农民工表示谅解刘某某。
处置结果
审察起诉阶段,综合考虑刘某某自首、自愿认罪认罚且获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,该案符合犯罪情节轻微、根据刑法规定无需判处刑罚或免除处罚的条件,检察机关依法对刘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。
典型意义
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办理是“小案件、大民生”的生动写照。检察机关在拒不支付劳动案件办理中,除去发挥刑罚的打击震慑成效,更关键的在于帮助农民工追回被拖欠的薪资,增强执法活动的实效性。本案在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中属涉案金额不大的“小案”,但检察机关不因“案小”而简化工作、简单办理,而是将帮助农民工拿回血汗钱、救命钱一直作为根本职责与重大使命,在“小案”上下“大功夫”。检察机关积极能动履职,深入实地走访,获悉个别多次讨薪未果的农民工面临着就诊、生活等实质困境,单纯的刑事打击、就案办案并不可以直接缓解被欠薪者的困难处境;准时组织劳资双方座谈,联合多部门拟定追缴薪资策略并督促落实到位;督促涉案职员准时筹筹资金,直到帮助农民工拿回血汗钱。把每个关系老百姓利益、弱势群体保护的“小案”当成检察机关“天大的案件”认真办理,是检察机关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进步思想的生动写照。
引使用方法条
中国刑法